• ◆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问
  • ◆用好制度选出好干部——专家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四大亮点
  • ◆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着力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
  •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十不准
  • ◆中共干部任用新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管住选人,就管住了根本
  • ◆仲祖文: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
  • ◆授权发布: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 ◆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通报4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
  •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名词解释
  • ◆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答记者问
  •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问

    2014年01月16日 19:48:41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答:《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刚才您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问:您还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请问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把人选准用好,考察是关键环节之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问: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问:近年来,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破格提拔问题,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请问有什么考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干部成长有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同时,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问: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组部对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即将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中组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突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要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能够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有力、有效。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能够真正以《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就一定会不断提高,就一定能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问:把人选准用好,考察是关键环节之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问: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问:近年来,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破格提拔问题,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请问有什么考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干部成长有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同时,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问: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组部对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即将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中组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突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要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能够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有力、有效。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能够真正以《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就一定会不断提高,就一定能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 用好制度选出好干部——专家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四大亮点

    2014年01月19日 07:43:17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选拔任用好干部的制度保证。有关干部人事制度专家表示,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

    既强调党管干部,又坚持发扬民主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的修改和变化,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党管干部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表示,与修订前相比,《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很多重要变化和调整,适应10多年来党的组织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吸收了10多年干部选任实践的新经验,也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对干部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对于加强新时期执政党的建设,建设一支务实为民、勤政清廉的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党管干部,必须不断改进完善方法。”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特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刘峰认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突出党管干部的同时,坚持发扬民主,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促使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发扬人民民主,坚持、改进并增加了体现群众公认、扩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用制度选人而不是人选人,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人治,遏制用人腐败。”专家们表示,《干部任用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把党管干部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干部任用条例》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使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严格的选拔标准、更规范的选拔程序、更严明的选拔纪律、更优化的选拔流程、更简便的选拔方法。《干部任用条例》既有实体性的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删繁就简,环环相扣,形成了可操作、可检验、可追究的闭环系统。总之,《干部任用条例》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机统一起来。

    既坚持好干部标准,又遵循干部工作规律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把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遵循规律。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很好地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在辛鸣看来,《干部任用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为重要遵循,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要求。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能有一套好的制度、程序、办法把好干部给选拔出来。辛鸣认为,这就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问题了。“干部选拔一定要遵循干部工作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这些规律性的认识是在干部工作中不断深化和成熟的。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这个方面体现得尤为充分。比如,把‘动议’这一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环节明确提了出来,并加以规范,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

    “《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统一。”刘峰用“两性”统一来概括这次修订。“科学性体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注重干部成长的规律,注重干部工作的规律。”刘峰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的思想在《干部任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他表示,实用性体现在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同时,实用性还体现在干部选拔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对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比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这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但少数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刘峰表示,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破格”不能“出格”,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里都有明文规定,“这既有利于干部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成长,解决破格提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保留了‘快车道’。”

    既坚持民主推荐,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民主推荐环节,专家普遍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既有坚持又有改进完善,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辛鸣说,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近些年民主推荐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突出问题:参加推荐的人心态复杂,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不干事的“老好人”得票高,真干事的干部反而因得罪人而丢票;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党组织在民主程序下如果不用得票第一的干部似乎又不好交代,于是民主推荐变异成为简单的“以票取人”。“这就把选人用人机械化、简单化了,背离了民主推荐的本意,也导致党组织和干部都不敢担当。”

    刘峰梳理认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有三大改进:

    一是对民主推荐合理定位。民主推荐不是民主选举,在选举时就是要“以票取人”,但民主推荐得票只能作为选人用人的参考。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由原来主要依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条件及平时表现、人岗相适和民主推荐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这就使民主推荐回归到了其应有的合理地位。

    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特别是规定个别提拔干部时可以按以往做法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民意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统一。

    三是完善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提高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辛鸣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改进完善民主推荐的新举措,正是一种在干部工作中实事求是,尊重民主、实践民主的反映,有利于形成组织上和干部个人都不再为“票”纠结和困扰,“干部专心工作、组织关心干部”的良好氛围。

    既坚持竞争性选拔,又着力改进规范

    辛鸣认为,《干部任用条例》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模式的规定更加规范务实。这些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一种新的干部任用模式,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方面积极作用很明显,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这种倾向导致了‘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现象越演越烈,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让埋头干事的干部受到很大冲击。”他说。

    在刘峰看来,如何对待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政绩观是否正确的体现。搞竞争性选拔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好干部、使用好干部,而不是为了“作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又分别对适应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竞争性选拔过多、过滥、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兴师动众,成本太高,质量不高的问题,防止高分低能和考试专业户问题。

    人们注意到,《干部任用条例》还特别增加领导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将“统一考试”环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刘峰表示,公开选拔既要突出岗位特点,更强调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这些规定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好干部标准,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到了管用实用。”

    专家们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的四大亮点,都贯穿了一条主线,就是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坚持和全面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干部工作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丰富、拓展,充分体现了对干部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与成熟。这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所在。记者 盛若蔚

  • 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01月18日 17:26:01来源:新华网

    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

    ——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华春雨)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细节凸显导向,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辛鸣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着力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

    2014年01月16日 19:56:28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此,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推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推荐人员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导致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不敢担当甚至拉票贿选等。《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同时又对民主推荐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荐结果调整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因素之一,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样既能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又切实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发挥了民主推荐作为选准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动辄面向全国甚至海外选拔、“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现象。《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着力改进规范。明确了这两种选拔方式的适用情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进一步严格了资格条件,防止随意突破规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确要求提高竞争性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加强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有利于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让干得好的干部脱颖而出。

    要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近年来,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与干部德才素质划等号。优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特别是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这些新规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干部。

    要着力解决“破格”变成“出格”问题。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和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又从严进行规范。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强调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突出严格审批把关,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向前推进的。《干部任用条例》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抓手,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2014年01月16日 11:05:49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是我们党关于干部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的最新成果,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

    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接续奋斗,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是事业发展的紧要关头,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而选拔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正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我们党选贤任能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和重要。

    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选人用人越是重要,就越要用制度来保证;干部工作越是复杂敏感,就越要用制度来规范。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总章程,对于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必将促进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有效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贯彻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总结了10多年来干部工作的丰富经验,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作了全面的改进完善,特别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方面有新举措,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突出问题方面有新突破,在从严选拔、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监督方面有新要求,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干部工作的思想认识,推进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水平,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好制度选拔好干部,关键在于抓好制度的落实,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是摆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要抓紧作出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亲自抓,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具体抓好落实,坚持公道正派,不折不扣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领导干部要做带头遵守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表率,组织人事干部要成为精通和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行家里手,要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并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让干部树立规矩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十不准”

    2014年01月16日 09:52:3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新华社今天全文播发这一条例,共13章71条。

    任用原则和任职资格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条例明确提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条例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六种情形不予考察

    条例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条例对党政领导任职作出具体规定: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一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条例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实行免、辞、降职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用人失察将被追责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中共干部任用新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014年01月16日 21:11:08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等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这位负责人介绍,《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对于广受关注的破格提拔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还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管住选人,就管住了根本

    2014年01月27日 08:39:59来源:人民日报

    组织在人事任免上的监督权,决不能够走过场;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监督权,决不允许被架空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拉票贿选……干部选任上的这些不正之风,我们党坚决反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近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再次为干部选任工作戴上金箍、敲响警钟。

    此前颁发的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选什么人、用什么干部划定标准。恰如列宁所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同样,把希望寄托在制度能够自动生效上,也是不行的。从强调“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到对跑官要官者“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此次出台的意见,正是对好制度能得到好执行的一个强力保证。

    毛泽东同志曾说,“治国就是治吏”,而治吏的第一步,就是选人用人。对于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可说是一种根本上的监督。如果缺少监督,提拔任用的都是“自己人”“关系户”,很容易形成小圈子、小团体,成为密不透风的腐败共同体;而管住了选人用人,形成内部的监督约束力量,整个班子的风清气正就有了组织人事上的保障。所以说,管住了干部选任,就是管住了根子。

    现实中,凡选人用人上出现的问题,无不与监督不力有关。无论是一些落马贪官的带病提拔、边腐边升,还是少数地方“一个局用了27个领导亲戚”,很多事后都发现有程序不对、标准不严、权力影响等问题。以屡屡遭受质疑的“火箭提拔”为例,被曝光后往往只是对当事人一免了之。此次《意见》中提出建立倒查制度,对那些敢于制造问题的“幕后推手”们不啻一声响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所谓“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齐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因此,组织在人事任免上的监督权,决不能够走过场;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监督权,决不允许被架空。要达到“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的要求,更需要强化监督,防止被人钻了空子。

    建立12380举报受理平台,出台选任干部责任追究办法,深化巡视检查工作……我们在干部选任方面的监督,进展很大,成绩很多。但也要看到,这一监督工作之难,有其客观原因。从被监督者来看,一些人把用人权当作自己的“核心权力”“根本权力”,容不得他人插手。而从监督者来看,或担心影响团结、或害怕打击报复,或受制于人、或唯权是从,往往不愿、不敢、不便、不会监督。如若干部选任遇上这样的监督短板,就会成为滋长腐败的第一步。

    管住干部选任,靠制度,更需要制度化的监督。《条例》已对相关监督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意见》则从细节上进一步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备受关注的倒查机制,可说是干部选任责任制的重要一环,而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都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以更多信息公开、更好制度手段、更强处理问责,建立一个开放式、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德不当其位、功不当其禄、能不当其官,《管子》中被视为治乱之原的这“三本”,无不指向选人用人。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提高治理能力进行时,做好干部选任监督,已不仅是工作要求、群众期盼,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政治责任了。(张 铁)

  • 仲祖文: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

    2014年01月27日 09:14:26来源:人民日报

    在中央颁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后不久,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对于严格选人用人监督,纯洁用人风气,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是坚持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切实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干部的严格选拔、严格监督上。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选人用人的总章程,对规范和严格选拔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只有坚持严字当头,严明纪律、严格把关、严加督查、严肃追责,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督促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近年来,有的地方和单位用人问题时有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有规不依、有纪不执,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导致“破窗效应”。加强选人用人监督,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重要依据,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要通过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对应该事前报告的用人事项,要及时如实报告、严格审核,防止破格“出格”等违规问题。要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就及时纠正。要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真正把选人用人监督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紧。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做到有违必查、有责必问。用人是一种权力,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责。不管是谁,只要触碰了组织人事纪律的红线,都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决不放过、决不姑息。用人上不正之风危害甚烈、干部群众深恶痛绝。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突出问题,必须按照“五个一律”要求严查不贷,让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要实行违规用人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通过查处问责,使组织人事纪律成为“真老虎”、带上“高压电”。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坚持敢于负责、守土尽责。责任心始终是强化监督的第一要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认真负责精神体现到选人用人监督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抓敢管,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

  • 授权发布: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2014年01月25日 17:01:15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 中组部印发意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 严明组织人事纪律

    2014年01月25日 17:16:01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意见》指出,最近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用人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意见》强调,要严格把好廉政关,认真调查核实人选对象的有关问题反映,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要加大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检查用人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通报4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

    2014年01月26日 13:42:50来源:新华人事

    新华人事1月26日讯 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近日通报4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1、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违规提拔案。朱松泉,2012年11月任衡阳市雁峰区副区长。经查,朱松泉2009年1月在衡阳常宁市提任副主任科员和2009年5月提任主任科员时,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以及突击提拔等问题。衡阳市已免去朱松泉的职务,按科级职务安排工作。同时,对时任常宁市委书记胡某某,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邹某某,市委组织部干部组组长姚某某,雁峰区委书记唐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对时任常宁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贺某某、雁峰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原局长赵文忠违规提拔任用干部案。赵文忠,2007年5月任松原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经查,2013年6月和7月,市水利局党委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涉及干部16名。在尚未向市委组织部和人社部门报审的情况下,擅自对提拔的13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涉及到局机关提拔的7名干部,均未按规定履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松原市委组织部宣布市水利局党委两批次研究的所有干部任用事项一律无效;责令赵文忠辞去领导职务,并进行诫勉谈话。

    3、河南省固始县3名干部“带病提拔”案。经查,固始县国土局原纪委书记许培明,2010年1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9月,被提拔为县国土局主任科员。许新,固始县矿产稽查大队原大队长,2010年1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5月,被任命为县国土局党委委员;2012年9月,被提拔为县国土局副局长。杨志辉,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2年12月,被调任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河南省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许培明、许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对杨志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信阳市国土局,固始县纪委、组织部、国土局、法院等5个单位的12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4、山西省中阳县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案。经查,2013年2月21日,在县公安局已超配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的情况下,中阳县委常委会又通过了对县公安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山西省委组织部责成中阳县委免去之前超配的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并撤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同时,对吕梁市政协副主席、时任中阳县委书记刘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名词解释

    2014年01月26日 14:17:37来源: 综合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把关的一项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受理的报告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对选人用人结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按照此《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年度考核等方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3、离任检查。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4、干部考察组“一岗双责”。是指干部考察组既要负责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负责监督选人用人风气。这是近年来在地方集中换届中探索实行的一项有效做法。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据人民网)

  • 中组部:今年将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

    2014年01月26日 12:48:12来源:新华网

    问:刚才您提到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检查问题,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是《干部任用条例》赋予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一个有效抓手。这方面,《意见》提出了3种主要方式:一是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去年,中组部结合中央开展的两轮巡视,对20个省区市和中央单位选人用人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和督促纠正了一批违规用人问题,效果比较明显。二是强化重点检查,对选人用人方面举报反映较多、“一报告两评议”结果较差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三是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都要抓住不放,督促认真整改、跟踪问效。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今后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进来,做到开展一次检查、收到两种功效。

    问:如何解决选人用人监督中查处难、问责难的问题,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查处问责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手段。近些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高度重视,在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上不断加大力度,取得新的进展。比如,去年针对网络反映突出的“火箭提拔”等问题,督促几个地方对违规破格提拔典型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和问责。

    为了进一步解决查处难、问责难的问题,《意见》重点提出了3项措施:一是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建立违规用人问题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抓住重点对象和关键人,要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三是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有迹可寻、有据可依。

    问:如何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答: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依靠群众开展监督、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引导群众有序监督,把监督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紧。在这方面,主要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去年,中组部已开通“12380”短信举报。目前,正在指导各地开通短信举报,形成组织系统信访、电话、网络、短信等“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二是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严肃处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三是广泛听取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制度安排,让群众既是干部工作的参与者,又是干部工作的监督者。四是坚持把干部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依据。比如,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让干部群众来评价选人用人总体风气、主要负责人履行用人职责等情况。

    问:文件出台后,关键在于落实。请问在抓好《意见》落实上有些什么部署要求?

    答:立规是好的开始,关键还要看落实。在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上,我们考虑,将重点采取4项措施:一是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部内各有关工作机构都要齐抓共管,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二是开展学习培训。结合《干部任用条例》系列培训,同步开展《意见》的学习培训,并推动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引导广大干部学规矩、懂规矩、守规矩。三是细化具体措施。督促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和配套措施,将《意见》各项任务要求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四是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的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

    我们相信,《意见》的出台实施,必将推动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讲认真、真严格、实监督,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纯洁选人用人风气,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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